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
2015年4月2日,第二被告代表唯秀餐厅(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定制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家具,详见《木饰面定制清单》,合同总货款为1,028,660元(一口价不含税);付款方式为2016年5月2日前付清;甲方在货款未付清之前,家具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定制的家具交货方式为送货到工地,交货地点在唯秀餐吧,甲方确认收货人为崔某。第二被告在该份合同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了一枚“唯秀餐厅”的印章。第二被告在作为合同附件的《V-SHOW唯秀音乐餐吧木饰面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该附件载明制单日期为2015年4月2日。同日,双方另行签订一份《定制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家具,详见《沙发定制清单》,合同总货款为382,000元(一口价不含税),付款方式为2016年5月2日前付清,家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同前。第二被告在该份合同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了一枚“唯秀餐厅”的印章。第二被告在作为合同附件的《唯秀餐厅沙发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日。
2015年5月24日,第二被告代表唯秀餐厅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工程验收单》,确认原告已将所有定制家具及木饰面货物全部运输到位,按照清单已摆好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第二被告签名并加盖了一枚“唯秀餐厅”的印章。
2016年5月30日,第二被告代表唯秀餐厅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与唯秀餐厅对账单》,载明家具总价、木饰面总价、木饰面后增加1和木饰面后增加2合计价款为1,450,450元,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收到已付款50,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已付款50,000元,未付金额13,504,50元。第二被告在该份对账单上加盖了一枚“唯秀餐厅”的印章。
2015年5月24日,第二被告代表唯秀餐厅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工程验收单》,确认原告已将所有定制家具及木饰面货物全部运输到位,按照清单已摆好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第二被告签名并加盖了一枚“唯秀餐厅”的印章。
2016年5月30日,第二被告代表唯秀餐厅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雅卓家具与唯秀餐厅对账单》,载明家具总价、木饰面总价、木饰面后增加1和木饰面后增加2合计价款为1,450,450元,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收到已付款50,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已付款50,000元,未付金额13,504,50元。第二被告在该份对账单上加盖了一枚“唯秀餐厅”的印章。
两被告合伙经营唯秀餐厅,第二被告作为实际经营者与合作负责人,有权代表唯秀餐厅对外经营并与原告进行交易结算。从约定的交易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告要向唯秀餐厅提供定制的产品,并有现场测量和安装的内容要求,更符合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告与唯秀餐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定作义务,唯秀餐厅应及时支付原告价款。唯秀餐厅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由两被告合伙经营,现唯秀餐厅已经注销,故两被告作为实际经营者和合伙人,应共同对唯秀餐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