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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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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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毛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

2014814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毛某1447500元。2017531日杨某给原告出具证明,20151225日博裕公司给原告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如下:20148月毛某向公司借钱,因公司账户没钱,公司介绍原告把钱出借给毛某。因为毛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且毛某急需用钱由公司担保,原告同意向毛某出借150万元,月息3.5分,借款期限自2014814日至20141113日。2014814日,原告按约定扣除第一个月利息52500元,将144.75万元本金出借给毛某。2017220日及201858日,刘某给原告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刘某系杨某及博裕公司出纳,20148月份有一笔原告是出借人的到期借款到账,在刘某账户内,刘某还没来得及转入原告账户,2014814日,杨某、杨啸啸共同要求刘某直接将该笔款项中的144.75万元,转入毛某账户月息三分五。20141013日,被告毛某分两次向刘某共转账52500元。20141113日,毛某向刘某转账52500元。20141124日陈延克向刘某转账200000元,2014129日,陈延克向刘某转账5万元。20141219日毛某向刘某转账50000元,2015430日毛某向贾某转账4万元。2015617日,毛某2向贾某转账2万元。2015625日,毛某2向贾某转账2万元。2015731日毛某2向王某转账2万元。201626日毛某2向王某转账5000元。上述51万元原告予以认可,但认为支付的系利息。

2、律师点评:

依据原告提交的刘某给毛某的转账凭证,结合两个第三人的陈述,虽然原告没有提交委托两个第三人发放借款的转款记录,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但结合被告认识第三人杨某、两人经常互相拆借款项及系借杨某款项的陈述,本案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毛某和刘某在庭审中证明及陈述可以构成债权的转让的诉讼通知,被告毛某向原告付款不会构成错误履行或重复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毛某归还款项并无不当。但原告没有提交毛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被告白某事前没有签字,事后也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白某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