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于2018年在工作中经朋友介绍相识,2019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25年6月1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黄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双方遇事往往无法达成共识,黄某认为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多次沟通协商离婚事宜无果后,黄某委托唐鑫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某到庭后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还可以维持下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黄某主张,双方性格不合,遇事无法达成共识,夫妻感情岌岌可危,且曾发生吵打报警事件,感情已无和好可能。被告杨某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可维持,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相识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但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原本较好。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主要源于2025年6月双方吵打报警所致。现被告杨某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请求法院给予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法院认定,只要双方互相包容理解,彼此珍惜,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难以成立。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黄某承担。法院同时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细致的客户沟通能力。在诉前阶段,唐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状况与矛盾根源,协助黄某收集并整理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等关键证据,明确了诉讼策略。庭审中,唐律师清晰阐述了双方性格不合及感情破裂的事实,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尽管本案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法院认定感情未彻底破裂而未获支持,但唐律师在庭后及时向黄某进行了专业的判后答疑与心理疏导,客观分析了首次起诉离婚的司法实践惯例,并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第二次诉讼制定了前瞻性的维权方案,有效安抚了客户情绪。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