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因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因被告罗某未能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判令被告罗某支付租赁费7.8万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1万余元(以7.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自2022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12月30日,暂合计人民币8.8万余元);同时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唐鑫律师作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特别授权权限全程参与本案诉讼,为原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罗某拖欠原告李某租赁费的具体金额确认、逾期利息的合理计算,以及后续还款计划的可行性安排上。原告李某主张,被告罗某长期拖欠租赁费用,已构成违约,理应全额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弥补其资金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而被告罗某对欠款事实虽有一定认可,但可能因资金周转困难,对高额的逾期利息及一次性还款压力存在顾虑,希望能在还款期限、分期安排上获得一定的宽限。因此,双方围绕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展开了多轮协商。唐鑫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双方诉求,力求在保障原告核心债权的前提下,制定出一个被告能够切实履行的分期还款方案,从而彻底化解此次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罗某尚欠原告李某租赁费及利息共计8.2万元。该笔款项由被告罗某分四期进行支付:于2026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李某2.05万元,2026年11月27日前支付2.05万元,2027年2月27日前支付2.05万元,剩余款项于2027年5月27日前支付完毕。二、若被告罗某按期履行上述全部义务,则本次诉讼再无纷争。若被告罗某未按期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李某有权就被告罗某未支付的所有剩余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000余元,减半收取1000余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调解策略与谈判能力。面对被告可能存在的履行困难,唐律师没有盲目坚持全额一次性赔付,而是从实现债权的核心目的出发,制定了分期还款的务实策略。在调解过程中,唐律师精准把控双方利益平衡点,既通过设定“一期违约即全额加速到期”的违约条款,为原告债权上了“双保险”,又给予被告合理的筹款时间,大幅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最终不仅为原告争取到了8.2万元的确定债权,还免除了部分诉讼费用,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