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于2006年相识,200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1(15岁)与一女周某2(4岁)。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及某AXXXXX轿车(登记在周某名下)等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责任承担等问题频发矛盾。2024年,周某怀疑陈某出轨,导致信任危机加剧。2025年1月,陈某离家出走,周某遂更换门锁密码。同年2月底,陈某通过微信提出离婚,3月2日周某将其微信拉黑。2025年3月7日,陈某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主张婚生子由周某抚养、婚生女由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房产20余万元、车辆4万元及存款现金2万元等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某主张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周某则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唐鑫律师作为被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明确的答辩策略。首先,指出双方系自主婚姻,育有两名子女,感情基础深厚,现有矛盾尚未达到法定“彻底破裂”的程度。其次,强调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特别是长子周某1正值中考关键期,稳定的家庭环境对其学业和身心成长至关重要。最后,针对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及“缺乏责任感”等情形,指出其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有效证据。同时,唐鑫律师组织提交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及共同还贷等证据,以证明婚姻关系仍在正常存续中,具备修复可能。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矛盾主要因家庭琐事引发,并非不可调和。在缺乏法定过错情形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让,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诉讼策略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原告坚决离婚的诉求,唐律师精准把握“感情未彻底破裂”的抗辩核心,通过组织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等连续性证据,有效瓦解了原告关于“家暴”等不实主张。同时,唐律师巧妙将“子女最佳利益”融入答辩,以长子中考为由凸显维持家庭稳定的必要性,成功说服法官。此外,唐律师不仅赢得了驳回诉请的结果,更注重判后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修复婚姻,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