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何某与第三人甘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甘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刚满18岁的被告李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等向李某转账共计22.3万余元,并为李某网购衣物、手机等物品合计七千余元。2021年7至9月,何某电话告知李某其与甘某的婚姻状况。李某得知真相后,于2022年8月主动提出分手,并一次性返还何某10万元。2023年初,何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甘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李某返还剩余夫妻共同财产13万余元。唐鑫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李某接受赠与的主观状态及赠与合同的效力;二是涉案转账中特殊含义款项、共同消费支出的性质认定;三是李某已返还款项及自身支出的扣减问题。
庭审中,唐鑫律师提出如下抗辩意见:首先,李某在绝大部分交往期间不知甘某已婚,主观上无侵害何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系受欺骗的“被小三”者;其次,甘某转账中包含大量“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及双方共同餐饮、购物消费,不应全部认定为无效赠与;再次,李某此前返还10万元系受甘某“告诈骗”恐吓所致,且李某亦有为甘某购买剃须刀等支出,依法应予全额扣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在金额核算上,法院采纳了唐鑫律师的部分抗辩意见,认定甘某向李某转账22.3万余元及网购七千余元为赠与总额。同时,法院扣减了李某已向甘某转账的11.1万余元(含前期返还的10万元及后续零星转账),并扣减李某为甘某购买剃须刀的二百余元,以及双方共同消费一千余元中李某应分担的六百余元。对于何某主张的购买给案外人李某凡的八百余元物品,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甘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某11.8万余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专业的庭审策略。面对“原配诉第三者”案件中被告天然的道德劣势,唐律师没有回避客观事实,而是精准切入“善意受骗”与“共同消费”两大抗辩点。通过细致核查每一笔转账、订单及聊天记录,成功说服法院将双方共同消费及被告为男方的支出予以扣减,并排除了原告证据不足的诉请。这不仅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返还金额,更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为涉世未深的年轻被告争取到了相对公平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平衡法律规则与个案公正的专业价值。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