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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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就某发包方新建厂房钢结构工程项目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新建厨房的钢结构工程,合同采用包工包料及包干价形式,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及款项支付节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被告某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69万元。2025年1月左右,原告撤离现场,双方未进行最终验收与结算。因剩余工程款未能结清,原告某公司遂委托唐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300余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不达标且未完工,拒绝付款;被告单某作为发包方技术员,同意被告某公司意见。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确定为94万余元,未完工工程量造价确定为5.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二是被告单某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焦点一,唐鑫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虽然工程未全面完工且未验收,但通过司法鉴定已明确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被告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原告撤场后未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应以此为由拒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均未及时推进验收结算,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针对焦点二,唐鑫律师明确,被告单某仅系受发包方与被告某公司共同委托管理工程事务的技术人员,并非《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为94万余元,扣除未完工部分5.4万余元,最终应计工程价款为88万余元。扣除被告某公司已支付的69万元,其还应支付原告19万余元。因双方对未验收结算均有过错,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单某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余元,减半收取2000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工程未完工且未验收结算的不利局面,唐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果断申请司法鉴定以固定实际工程量及造价,将模糊的履约事实转化为确凿的证据。庭审中,唐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驳斥了要求非合同相对方单某承担责任的诉求,避免了客户诉累。同时,针对逾期利息诉求,唐律师客观评估双方过错,引导客户合理调整预期,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19万余元工程款,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