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先后签订8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钢板等货物,合同总金额41.1万余元。合同详细约定了货物规格、交货地点、指定收货人及付款期限等事项,明确以需方指定收货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作为付款凭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提供的《销售单》显示实际供货货款共计41.2万余元,原告亦按结算金额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履约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17.3万余元货款。2024年1月11日,被告员工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8万余元,并签收了原告送达的《催款函》。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应否承担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及逾期违约责任。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提交的《对账函》仅有员工签字而无双方公章盖章确认,不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认为无效的对账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则主张,虽然《对账函》未加盖公章,但有被告授权员工的签字确认,且结合《销售单》、增值税发票以及被告前期的付款记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指出,被告员工已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欠款23.8万余元并签收《催款函》,被告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供货产生货款41.1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3万余元,被告尚欠23.8万余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18%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8万余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4年1月19日为1.2万余元,其后以23.8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六千余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律师价值】
姚方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对账函无公章”为由的抗辩,姚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产品购销合同》、多份《销售单》、增值税发票及历史付款记录,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补强了单一《对账函》的证明力。在庭审中,姚律师敏锐指出被告员工签字的职务行为效力,并紧抓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漏洞,成功说服法官采信原告主张。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不仅全额支持了客户的货款诉求,还顺利争取到逾期付款损失及诉讼费用,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