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詹某与被告张某章、张某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二被告共同经营某木业经营店,该店已注销。自2020年以来,原告与二被告长期发生买卖板材木皮业务。2025年3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发货,共计货款10.2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0.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张某章委托姚方凤律师出庭应诉并答辩称:其并非案涉买卖交易的合同相对方,实际与原告进行交易的是张某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及物流托运单等证据,均显示客户名称为某木业,收货人及联系电话均指向张某坤。张某章仅因张某坤资金周转困难,出于帮忙目的代付过2.1万余元,并未参与案涉货物的交易、磋商与履行,不应承担货款支付责任。被告张某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章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是否应当对案涉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共同经营关系,要求张某章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张某章则抗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关系的相对方为张某坤,其仅系代付款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詹某与张某坤之间存在买卖板材业务,张某坤尚欠货款10.2万余元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张某坤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
关于张某章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案涉业务的磋商、催款等商业行为均发生在原告与张某坤之间。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经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二被告存在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张某章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詹某货款10.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张某坤负担。
【律师价值】
姚方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能力。面对原告将代付款人列为共同被告的诉求,姚律师迅速厘清合同相对性原则,精准锁定“实际交易主体”这一抗辩核心。通过深度挖掘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及物流单据中的主体信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张某章仅为代付人而非合同相对方。庭审中,姚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抗辩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免除了十余万元的债务承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