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十份《公关活动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执行实施其“某广场”项目的公关推广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广告服务。活动结束后,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结算信息,核对包括儿童乐园制作安装3.1万余元、圈层私宴1.8万余元、儿童乐园补充物料九千六百余元、大客户圈层私宴1.4万余元、儿童乐园趣味运动会及拓客下午茶活动七千四百余元、脱单联谊活动2.4万余元、业主维系圈层私宴活动九千六百余元、端午节单身联谊活动2.4万余元、珠宝展活动八千九百余元、心理讲座暖场活动五千九百余元等十笔活动费用,合计待付总额为15.3万余元,被告工作人员龙某回复确认。随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计金额为15.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在整体活动结束且确认工作成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构成逾期付款。原告遂委托姚方凤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活动策划费15.3万余元及违约金四千六百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认可双方存在广告合同关系,确认原告已依约提供广告服务,并认可欠付广告服务费15.3万余元及按合同约定上限计算的违约金四千六百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提供广告服务,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款项,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服务费15.3万余元及违约金四千六百余元,被告对此均予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5.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千六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姚方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沟通能力。诉前,姚律师指导客户全面梳理十份合同及微信对账记录、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债权基础。庭审中,面对被告对诉请无异议的情况,姚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无实质性争议的特点,通过清晰的事实陈述与法律适用分析,促使法院快速查明事实并确认欠款金额及违约金。其专业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了客户权益,大幅降低了诉讼时间成本,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