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出借方”)与某大数据公司(以下简称“借款方”)于2021年4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借予借款方人民币200万元,借期一个月(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30日),年利率6%。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条款》,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20日。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出借方多次催讨无果。经查,借款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某控股公司。出借方遂提起诉讼,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及律师费,并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借款方是否应偿还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借款方是否应承担出借方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
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某控股公司)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指导思路】
廖锋律师在接受出借方咨询后,提出以下核心策略:
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廖锋律师指导原告在起诉时将借款方及其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连带责任主张,倒逼股东主动举证或和解。
设置“违约加重条款”:在调解方案中,廖锋律师设计了两层履约激励机制:若借款方按期付款,则利息优惠处理;若逾期,则除本金外还需另行支付60万元固定利息(相当于变相的违约罚息),大幅提高违约成本。
控制诉讼成本,快速结案:考虑到借款方并非无力偿还,而是流动性紧张,廖锋律师建议在法院主持下积极调解,放弃律师费主张以换取对方接受本金+有条件利息的方案,最终实现资金快速回笼。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方于202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出借方借款本金200万元;
若借款方按时足额履行,则不再另行支付利息;若逾期未足额履行,则除剩余本金外,还需另行支付利息60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借款方负担(于付款日一并支付给出借方);
控股股东(某控股公司)对借款方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本金、违约利息、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制度成功追回大额借款的典型调解案例,具有以下法律亮点:
精准适用公司法:在起诉阶段即将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股东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后续执行困难。
附条件调解条款设计:将“按期履行则利息豁免”与“逾期履行则加付60万元”作为对立的履约后果,形成强效履约激励,有效防止二次违约。
兼顾效率与公平:放弃律师费主张,换取对方接受本金及违约利息方案,大幅缩短回款周期,避免判决后漫长的二审及执行程序。
连带责任覆盖全面:调解协议明确股东对本金、违约利息、诉讼费均承担连带责任,不留执行死角。
【律师点评】
廖锋律师指出:“本案的成功在于‘事前锁定连带责任、事中设计违约阶梯、事后快速落地执行’。对于一人公司作为借款方的案件,不能只盯着公司本身,要把股东拉进来。一个60万元的违约利息条款,比十次催款函都管用。调解不是妥协,而是用法律杠杆锁定对方履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