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发回重审后,成功将施工方主张的窝工损失900余万元压减至450余万元,同时反诉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金获得法院支持440余万元,双方相抵后仅需支付4万余元,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客户(被告/反诉原告)作为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的住宅小区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360日历天,后经双方签证确认工期顺延340天,合计工期700天。
施工过程中,因资金支付等原因,施工方认为其遭受窝工损失,于2019年起诉要求客户赔偿窝工损失900余万元。客户随即提起反诉,主张施工方存在工期逾期,要求其支付逾期违约金800余万元。
本案历经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在重审程序中由廖锋律师团队代理客户,取得全面改判的有利结果。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施工方主张窝工系因客户原因(未按约支付进度款、要求放缓进度)所致,要求客户承担全部窝工损失;客户则主张工期顺延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施工方无权再主张窝工赔偿。
窝工损失的认定与计算:施工方申请司法鉴定,主张窝工损失高达900余万元,涵盖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费、融资利息等十余个分项,需逐项审查其真实性与合理性。
工期逾期的认定与违约金计算:客户反诉主张施工方在顺延工期后仍逾期184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施工方则抗辩称逾期系客户原因导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损失扩大责任的划分:施工方在明知工期顺延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直接影响损失金额的认定。
三、廖锋律师指导思路与办案策略
在廖锋律师的指导下,办案团队确立了“双线并行、精准抗辩”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本诉(窝工损失)的防御策略
主张工期顺延系合意,排除单方违约责任:团队主张,双方通过《经济和工期签证单》协商一致确认工期顺延340天,该顺延系双方合意结果,并非客户单方违约所致。施工方在协商过程中从未提出窝工损失索赔,现主张赔偿有违诚信原则。
主张施工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依据《合同法》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团队主张施工方在明知工期顺延的情况下,应当对人员、材料、设备进行合理安排,减少窝工期间的费用支出,不得任由损失发生并要求客户承担。
逐项质疑鉴定报告中的不合理费用:针对鉴定报告中的十余个分项,团队逐一提出异议:
更换竹片及安全网费用:发生在合同竣工日期之前,不应计入窝工损失;
小型机械维修费:仅有收据无发票,关联性不足;
生活用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融资利息等:施工方未采取减损措施,应按比例扣减;
钢管扣件租赁费:认可合理部分,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主张政策性调整工资、材料价格上涨等费用与窝工无直接因果关系:团队主张上述费用系市场客观变化所致,不应由客户承担。
(二)针对反诉(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攻击策略
精准计算工期逾期天数:团队协助法院准确认定开工日期(2013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2016年4月25日),计算实际工期为884天,扣除合同工期360天及签证顺延340天,确定逾期天数为184天。
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包干总价”计算,但双方最终按审定总价结算,团队主张应以实际结算总价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避免客户承担过高违约金。
主张逾期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依据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第5点,明确约定施工方逾期竣工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本案经发回重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廖锋律师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
(一)关于窝工损失
法院认定施工方对工期延误明确知晓,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鉴定报告中的各项费用酌情予以扣减:
更换竹片及安全网24.5万元:不予支持;
小型机械维修费1.64万元:酌情支持50%(0.82万元);
生活用水电费2.02万元:酌情支持50%(1.06万元);
钢管扣件租赁费71.89万元:按客户认可金额47.98万元支持;
人工费及管理人员工资共计317.58万元:酌情支持50%(158.74万元);
融资利息136.81万元:酌情支持50%(68.41万元);
垂直运输机械租赁费112.58万元:按客户认可金额70.22万元支持;
政策性调整工资238.48万元:酌情支持50%(119.24万元);
活动板房维修费6.12万元:酌情支持50%(3.06万元)。
最终认定的窝工损失为451.18万元,较施工方主张的908万元压减50%以上。
(二)关于工期逾期违约金
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合同工期360天,签证顺延340天,合计700天;实际工期884天,逾期184天。
违约金按结算总价8097.65万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认定工期逾期违约金为446.99万元。
(三)最终判决结果
本诉(窝工损失)与反诉(工期违约金)相抵后,客户仅需向施工方支付41,933.97元;
驳回施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客户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减损规则的精准适用:在工期顺延纠纷中,法院明确认定承包人在明知工期延误的情况下,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这一裁判规则对类似建设工程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工期顺延的合意性质:双方通过签证单确认的工期顺延,系协商一致的结果,发包方不因此当然承担窝工损失赔偿责任,为发包方在类似纠纷中提供了有力的抗辩依据。
鉴定报告的合理质疑:通过逐项审查鉴定报告中的费用构成,成功剔除或压减了多项不合理费用,体现了精细化诉讼的专业价值。
五、廖锋律师团队价值体现
本案由廖锋律师指导办案团队全程代理。团队凭借:
深厚的建设工程法律功底:精准把握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减损规则等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
严密的证据审查能力:对鉴定报告中十余个分项逐一提出异议,成功压减不合理费用500余万元;
双线作战的诉讼策略:本诉防御与反诉攻击并重,最终实现双方诉求相抵,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
对建设工程纠纷的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工期顺延的合意性质、减损义务的适用边界,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本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最终在重审程序中取得全面改判,充分体现了廖锋律师团队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与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