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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单”做了六年:深圳一采购主管虚构交易侵占190万,孙峥律师解析职务侵占“监守自盗”的认定逻辑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采购岗位掌握着供应商筛选、价格谈判、订单审批的实际权力。当一名采购主管与供货商业务员合谋,用“空单”的方式虚构交易、套取货款,六年时间竟然无人察觉——直到公司内部审计发现账目异常。本文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采购主管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剖析“空单”型侵占的司法认定逻辑与辩护空间,并特邀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多岗实务经验的孙峥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一、案例:六年“空单”190万,采购主管与供货商合谋套取货款

审计发现异常,六年“暗账”浮出水面

邹某是深圳某文具公司的采购主管,负责公司文具用品的采购业务,包括供应商筛选、价格谈判、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管理。由于公司采购流程相对粗放,邹某在采购环节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2016年至2022年期间,邹某与某供货商业务员合谋,采取了一种极为隐蔽的侵占手法:通过制作“空单”的方式虚构交易——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况下,由供货商出具虚假的送货单和发票,邹某在采购系统中录入虚假订单,公司据此将货款支付给供货商后,供货商业务员再将货款私下返还给邹某。六年时间里,邹某通过这种方式累计侵占公司货款190万余元。

2022年,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部分采购订单的送货记录与实际入库记录严重不符,且涉及的供货商高度集中。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邹某的“空单”侵占手法被彻底查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邹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二、法律解析:“空单”为什么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要件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邹某的岗位是采购主管,其核心职务权限包括订单下达、供应商对接、货款结算等。他利用的正是这一权限——通过虚构采购订单,使公司基于虚假交易信息向供货商付款,再由供货商将款项回流至其个人账户。整个过程依托于其采购管理职权,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利用工作便利”。

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案中,供货商业务员与邹某合谋配合,一个负责在采购端“下单”,一个负责在供货端“做账”,形成完整的资金回流闭环。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和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主犯;供货商业务员根据其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主犯。

量刑标准:涉案19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0万元。邹某涉案190万元,处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处于该档次的较低区间,体现了对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三、孙峥律师解读:“空单”型职务侵占案的辩护路径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拥有十五年以上一线实务经验,现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针对“空单”型职务侵占案,孙峥律师结合其办理深圳某科技公司高管被控280余万元职务侵占案的经验(通过完整梳理项目合同、垫付流水、经营凭证,证实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营,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指出以下三条核心辩护路径:

路径一:犯罪数额的精细核算——“空单”金额≠侵占金额

“空单”型职务侵占案中,检方往往将全部虚构交易金额作为犯罪数额指控。但辩护律师需逐笔核对:哪些“空单”确实有资金回流?哪些只是账目操作但资金未实际流出?是否存在供货商正常业务与“空单”混同的情况?在邹某案中,六年时间跨度长,涉及订单数量庞大,逐笔核对的精细化程度直接决定辩护效果。孙峥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会逐笔穿透银行流水、采购单据、入库记录,精准剔除合法业务金额,避免当事人多认不实数额。

路径二:主观故意的限缩——是“侵占”还是“借款”或“垫付”?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可能辩称“虚构订单是为了解决公司某些特殊支出”或“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辩护的关键在于:资金去向是否全部为个人挥霍?是否存在为公司垫付、临时周转后未及时归还的情形?孙峥律师在深圳某科技公司高管案中,正是通过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营、个人账户走账仅为企业财务漏洞,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

路径三:退赔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职务侵占案件中,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孙峥律师在代理宝安某门店运营340万余元侵占案时,指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全额退赔、争取企业谅解,同时论证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责任,最终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在“空单”型案件中,若当事人能够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量刑上可能获得实质性从宽。

四、结语

从“金粉废料夹带出厂”到“采购空单虚构交易”,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在传统岗位上不断翻新。无论手法如何隐蔽,只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企业而言,采购、财务、销售等关键岗位的流程管控和定期审计,是防范“监守自盗”的第一道防线。

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全链条实务经验,以及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身份,深谙职务侵占案件中“资金去向”与“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逻辑,善于在数额核算、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为客户精准拆解证据链。如您或您的企业面临职务侵占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的“黄金时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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