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等虚拟有价凭证已成为普遍经营资产。然而,当手握后台权限的运维人员将批量生成的代金券以五折价格在网上倒卖,很多人误以为这只是“占公司便宜”的违规行为——直到刑事判决书送达,才明白虚拟财产同样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本文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新型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剖析职务侵占罪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适用边界,并特邀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多岗实务经验的孙峥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一、案例:四年运维主管,四万张代金券,216万非法获利
从后台权限到二手平台——一条“虚拟变现”链条
张某,2023年10月入职深圳某知名连锁餐饮公司,担任信息运维主管,手握门店系统后台全域权限,可以自主批量生成、发放面值100元的门店通用代金券。在一次偶然浏览二手交易平台时,张某发现大量低价餐饮代金券交易活跃,一个念头随之萌生——利用自己的权限,把公司的代金券变成“自己的生意”。
2024年8月,趁着公司开展营销活动的契机,张某开始利用职务权限违规批量生成电子代金券,以票面金额五折左右的低价在二手平台对外售卖,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回款。所获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赌博挥霍。
2025年4月,该餐饮公司在财务对账时发现异常——门店代金券实际核销金额远超官方正规发售总量。公司随即关停张某的系统操作权限。然而,权限被封后,张某仍未收手,擅自借用同事账户继续违规生成、售卖代金券,持续实施侵占行为。
经司法核查统计,张某累计私自售出代金券42414张,票面总金额达424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216万余元。
法院判决:虚拟财产也是财产,代金券面额即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聚焦于:未核销代金券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企业发行的可通用、可核销、可抵扣消费的电子代金券,具备明确的财产对价与消费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单位财产性利益。张某生成售出的对应票面金额,已形成企业确定的、不可规避的财产损失风险——即便部分代金券案发时尚未核销,购买者凭代金券随时可向公司主张权利,该部分金额应认定为既遂金额,应当全额计入犯罪数额。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全额退赔企业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行业警示:虚拟卡券不是法外之地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虚拟额度等新型虚拟资产,承载着企业商业价值与财产权益,依法属于单位财物范畴,并非无法律约束的“虚拟数据”。实践中,不少企业员工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倒卖、侵占虚拟卡券仅系违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本案的判决精准厘清了数字虚拟资产的司法保护边界,为规制数字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二、孙峥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的三个核心辩护维度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拥有十五年以上一线实务经验,完整覆盖公安侦查、法院审判、执行全环节。他现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孙峥律师指出,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两个:“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目的”。在辩护中,围绕这两个要件展开质证,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或量刑降档等结果。
维度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资金用途是关键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孙峥律师代理的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500万元职务侵占案中,财务负责人李某被指控将三笔共计500万元项目款转入亲属控制的空壳公司。孙律师通过逐笔核对资金去向,查明其中35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未公开的研发外包项目人员薪酬与设备采购,剩余150万元系李某历年为公司垫付的差旅费、项目备用金。最终,这一辩护直接动摇了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的事实基础,案件走向发生根本转变。
维度二: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认定——“票面金额”vs“实际获利”
孙峥律师分析指出,在电子代金券类职务侵占案中,犯罪数额认定有两个关键节点:一是票面金额(张某案中为424万元),二是实际非法获利(张某案中为216万元)。本案法院最终以票面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理由是代金券一旦售出,购买者即享有对企业的请求权,企业的财产损失已经确定,无论代金券是否核销,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维度三:认罪认罚与退赔——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变量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孙峥律师代理的深圳龙岗某科技公司220余万元职务侵占案中,刘某通过在侦查阶段固定口头授权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获法院判处缓刑。在张某代金券案中,其将全部非法所得用于个人贷款和赌博挥霍,无力退赔,这也是法院从重处罚的因素之一。
三、结语
从“金粉废料私自带出厂”到“电子代金券五折倒卖”,职务侵占罪的形态正在从传统的“监守自盗”向数字化的“虚拟变现”延伸。无论是黄金加工废料、公司应收账款,还是电子代金券、会员积分,只要是单位的合法财产性利益,一旦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全链条实务经验,以及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身份,深谙职务侵占案件的主客观证据审查逻辑,善于在主观故意、资金去向、数额认定等关键环节为客户精准拆解证据链。如您或您的企业面临职务侵占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的“黄金时间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