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水贝,黄金珠宝加工企业鳞次栉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口”、金粉等废料看似微不足道,但在金价持续走高的背景下,这些边角料却成了某些员工的“眼中金”。本文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黄金加工废料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剖析职务侵占罪在“小额多次”情形下的认定标准,并特邀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多岗实务经验的孙峥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一、案例:“加班”为名夹带金粉,6次销赃获利3.5万获刑半年
“蚂蚁搬家”式的作案手法
2025年9月3日,周某入职深圳某珠宝公司,担任执模岗位,负责对18K金、铂金半成品首饰进行打磨加工。黄金饰品加工过程中,大部分半成品存在凸起部分,需剪掉并用砂纸打磨光滑,由此产生“水口”、金粉等加工废料。长期从事黄金珠宝行业的周某深知这些废料价值不菲,加之金价持续上涨,遂萌生私占之念。
周某利用公司每月仅集中回收一次废料的规定,将操作台上的“水口”装入口袋。为规避公司检查,他特意等同事全部离开后,才将货箱上交,并以加班为名滞留车间,趁机将“水口”、金粉等夹带出厂。
同年9月5日,周某在网上联系了一家珠宝金店老板,谎称自己经营的公司有金料急需出售。因双方此前曾有业务往来,老板并未怀疑,按实时金价收购了货物。初次得手后,见公司并未察觉,周某故伎重演,先后6次出售加工废料。
经查,2025年9月5日至17日,周某累计非法获利3.5万余元,造成被害公司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院判决:6个月实刑+罚金+退赔
2026年6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二、法律解析:为什么“蚂蚁搬家”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与“小额多次”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本案中周某非法获利3.5万余元、造成公司损失9万余元——注意,犯罪数额以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而非行为人实际获利。周某以“蚂蚁搬家”方式6次累计造成的公司损失已达9万余元,远超6万元的追诉标准。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技术与机会的结合
周某的岗位职责是对黄金半成品进行打磨加工,其接触“水口”、金粉等加工废料是履行职务的正常环节。他将这些废料夹带出厂并销赃,正是利用其执模岗位对加工废料“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这区别于普通的盗窃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责。
量刑从宽因素:认罪认罚与退赔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公司全部经济损失——这些情节是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的重要因素。六个月实刑虽不算重,但刑事犯罪记录将伴随周某终身,影响就业、出境、子女政审。
三、孙峥律师解读:职务侵占案的辩护空间从何而来?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拥有十五年以上一线实务经验,现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针对职务侵占案,孙峥律师指出,辩护的关键在于以下三个维度:
维度一:职务侵占vs盗窃——罪名定性之争影响量刑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量刑上存在差异。辩护律师需审查:当事人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前者属于职务侵占,后者可能构成盗窃。这一罪名定性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维度二:犯罪数额的精准核算——损失≠获利
本案中,周某获利3.5万余元,而公司损失9万余元——法院最终以公司损失认定犯罪数额。孙峥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逐笔核对:废料的实际价值是否经过合法鉴定?是否存在计价标准过高、数量虚增等问题?任何一个计算环节的偏差,都可能影响量刑档次。
维度三: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
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认罪态度等,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变量。在孙峥律师代理的深圳某科技公司220余万元职务侵占案中,他通过在侦查阶段固定口头授权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四、结语
从“借加班滞留车间夹带金粉”到“私售电子代金券牟利”,职务侵占罪的形态从传统实体财产向虚拟资产延伸,但法律的红线始终清晰。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为6万元,黄金加工废料虽“小”,“蚂蚁搬家”式累积同样可能触犯刑律。每一次“占点小便宜”,最终都可能转化为刑事判决书上的白纸黑字。
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全链条实务经验,深谙职务侵占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与数额审查逻辑,善于在罪名定性、金额核算、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为客户精准拆解证据链。如您或您的亲友面临职务侵占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的“黄金时间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