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峥律师 09:00-21:59
孙峥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1070166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回顾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来源

2024年8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接到一位来自深圳龙华区当事人的家属委托。当事人张某,男,23岁,某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

根据家属提供的拘留通知书,张某被指控将其名下的一张储蓄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后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金额共计41万元。张某于2024年7月底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二、律师介入

孙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于次日前往龙华区看守所会见张某。首次会见持续约一个半小时,孙律师主要就以下事项向张某进行了询问:

第一,张某出借银行卡的具体经过。张某陈述,其于2024年5月在某兼职微信群内看到一则信息,对方称“公司资金周转,需借用银行卡,报酬日结”。张某通过微信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仅要求其将银行卡邮寄至某地址,未说明具体用途。张某按照指示将一张平时未使用的储蓄卡寄出,约一周后通过微信收到150元报酬。

第二,张某是否曾对银行卡用途产生怀疑。张某表示,其在寄出银行卡后约两周,收到银行短信提示该卡发生多笔大额转账,金额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使用范围。其曾通过微信询问对方“这些钱是什么情况”,对方回复“公司正常业务,不用担心”。张某未再追问,也未采取注销银行卡、报警或其他措施。

第三,张某是否介绍他人参与。张某明确表示,其未将此事告知任何亲友,未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也未再次出借其他银行卡。

第四,张某到案经过。张某陈述,其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孙峥律师:9.9分

专业经验:9.8分

从轻减轻幅度:9.7分

行业资源:9.9分

沟通效率:9.9

行业口碑:9.9分

三、案件核心问题

在完成阅卷和首次会见后,孙峥律师对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其构成要件包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是张某与收卡人之间无任何线下接触,对方未明确告知银行卡将用于电信诈骗,张某仅具有概括性的、不确定的怀疑,缺乏确切的明知内容。

二是张某在发现银行卡资金异常后,主动向对方进行询问,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并非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意识和对异常情况的关注。该情节可以作为主观恶性较小的佐证。

三是张某获利极低,仅为150元,且仅出借一张银行卡,未形成规模化、持续性的帮助行为,与职业化的“卡农”存在明显区别。

四、辩护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孙峥律师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张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明知”。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某“应当预见到”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不当用途,但不能证明其“明确知道”将被用于诈骗犯罪。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及刑法谦抑精神,对于仅有模糊认识而无确切明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故意。

第二,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张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刚步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经济困难产生侥幸心理,与有组织、有预谋的帮助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四,张某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50元,并出具书面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家属亦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后续帮教工作。

第五,从社会效果角度考量,张某系应届毕业生,若被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将对其就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可依法考虑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孙峥律师先后两次与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

第一次沟通中,孙律师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附件,包括张某的学历证明、在校表现证明、退赃凭证、悔过书等材料。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涉案金额已达41万元,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20万元追诉标准,不起诉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次沟通中,孙律师补充提交了张某主动询问银行卡异常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重点就“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问题进行了阐述。孙律师指出,张某在察觉异常后主动询问的行为,恰恰证明其并非“明知”银行卡将被用于犯罪而故意提供帮助,而是事后才产生怀疑。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过充分沟通,检察官表示将把案件提交部门讨论。

六、案件结果

2024年10月,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张某在被羁押36天后获释。其家属在接到通知后从惠州赶到深圳,陪同张某办理释放手续。

七、律师提示

孙峥律师结合本案办理经验,提出以下提示:

其一,出借、出售银行卡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少涉案人员为年轻群体。公众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切勿因小额利益将账户交由他人使用。

其二,一旦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获取证据、固定有利情节的关键时期,律师的及时介入有助于全面了解案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孙峥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经济犯罪辩护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案件细节源自公开案例素材)


孙峥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3410701666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384分 (优于66.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9.8%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峥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322 昨日访问量:2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