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深圳市龙岗区居民王某(化名,23岁,应届大学毕业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办案机关初步查明:王某于2024年1月通过某网络兼职平台与他人取得联系,对方以“公司财务走账需借用银行卡”为由,向其支付300元“好处费”,王某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邮寄给对方使用。此后,该银行卡被上游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赃款,涉案银行流水共计86万余元,其中经查证属实的诈骗资金为63万元。
王某被抓获后,其对出借银行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不知道所接收的资金系诈骗所得。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应当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律师介入与初步工作
王某的家属在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经多方了解,最终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曾先后在广东省法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法院工作15余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千件,对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接受委托后,孙律师第一时间前往龙岗区看守所会见王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
第一次会见中,孙律师重点核查了以下问题:
主观明知程度:王某在出借银行卡前,是否询问过对方的使用用途?对方如何答复?王某是否曾察觉异常?
获利情况:王某实际获得的利益是多少?是否存在多次、持续获利的情形?
行为规模:王某共出借了几张银行卡?是否介绍他人出借?是否存在删除聊天记录、规避侦查等行为?
到案经过:王某是否主动投案?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
经会见,孙律师了解到:王某仅出借了一张银行卡,获利300元,且在被抓前曾通过微信询问对方“这张卡有没有问题,银行有提醒”,对方回复“没事,正常”。王某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主动退缴了300元违法所得。
三、辩护思路的形成
在全面阅卷并结合会见情况后,孙峥律师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一)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可以认定“明知”的七种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或工具等。
本案中,王某不具有上述任何一种典型情形。其仅有的一次疑问(“这张卡有没有问题”),恰恰证明其并未“明知”银行卡一定被用于犯罪,而仅仅是“可能存在问题”的模糊怀疑。司法实践中,仅有概括的、不确定的怀疑,且没有采取任何规避措施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明知”。
(二)涉案数额的认定存在争议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86万余元中,部分款项是否全部属于“犯罪所得”尚不明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无法查清具体来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资金,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此外,王某银行卡的实际支付结算金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但王某仅出借一张卡,且上游诈骗犯罪尚未侦破,部分资金性质存疑,辩护人认为应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低档幅度内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三)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自首情节:王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王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0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初犯、偶犯:王某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应届毕业生,社会经验缺乏,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与职业化的“卡农”有本质区别。
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的行为不具有组织性、规模性,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基于以上分析,孙峥律师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建议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结果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孙峥律师先后三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
第一次沟通,孙律师主要就“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问题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提交了相关司法解释及类案参考材料。检察官表示,涉案金额较大是主要顾虑。
第二次沟通,孙律师提交了王某的学历证明、在校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并从社会效果角度阐述了起诉可能对年轻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孙律师提出将王某的悔过书、退赃凭证等材料补充入卷。
第三次沟通,检察官告知孙律师,经部门讨论,考虑到王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需提交检委会讨论。
最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五、案件评析与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出借银行卡引发的帮信罪案件。孙峥律师在总结办案经验时指出:
第一,帮信罪的核心辩护要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机关往往以“应当明知”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但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习惯、获利情况等具体细节,寻找推翻或者削弱推定的突破口。
第二,年轻群体是帮信罪的高发人群,但也是最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的群体。对于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初犯偶犯者,检察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其成长背景、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家属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问题,往往能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退赃退赔、自首认定、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在帮信罪辩护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在到案后应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为律师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条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经济犯罪辩护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案件细节源自公开案例素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