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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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以犯罪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双重突破,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发布者:肖翠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胡某1与胡某2(均为化名)系同胞兄弟,共同居住于某村同一院落。胡某1因工作调动迁居县城后,于2017年11月2日回村在妻子享有林权的地块栽种果树,胡某2不同意,双方发生推搡撕扯,民警到场处理,胡某2因全身多处疼痛就诊。后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胡某2向某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审判决胡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胡某1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两个维度,构建系统性无罪辩护体系:

1、主观故意层面——以“争树苗”还原互殴本质,排除伤害故意:团队细致还原案发经过——双方系为争夺树苗发生掰手、推搡,胡某1仅以DV相机护身、以左手遮挡,并无主动攻击行为。胡某1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陈述始终如一,而胡某2关于“如何被打”的三次陈述(两次笔录、一次庭审)内容相互矛盾,且唯一在场证人无第三人。法院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1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

2、客观行为层面——以“三家医院诊断矛盾”击碎伤情认定:团队通过交叉比对胡某2在三家不同医院的诊断材料,发现县医院首次诊断无骨折,市人民医院影像报告与病案记录对骨折部位、数量记载不一致(影像为右侧第8、9、11肋骨欠规整,病案却记右侧第4、8、9、10肋骨骨折),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影像报告与门诊病历亦存在矛盾。团队据此指出: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因果关系层面——以“专业鉴定”斩断行为与损害的法律联结:团队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明确:胡某2右侧第4肋骨前肋、双侧第10肋骨后肋内板骨皮质轻微断裂,“不符合自对面使用拳头垂直击打胸部作用形成机制”,而系“双方争抢物品时上肢协同用力导致胸廓挤压发生整体弹性形变、间接应力传导所致”,属于法医机械性损伤力学的间接因果关系范畴。鉴定结论直接排除了拳头击打造成骨折的指控,认定胡某1的行为与胡某2的损伤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三、办案成果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胡某1无罪。胡某2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运用证据规则和专业技术鉴定实现无罪辩护的典型范例。团队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个层面层层拆解,尤其是通过专业司法鉴定推翻“拳头击打致伤”的指控,将伤害后果归因于双方争抢时的力学传导而非故意攻击,彻底切断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刑法因果链。同时,团队兼顾当事人同胞兄弟关系,在依法辩护的同时注重矛盾化解,使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专业刑辩团队在证据审查与技术论证上的核心能力。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介绍 一、 肖翠平律师(咨询电话:18199188810),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05117098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1650120051170982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