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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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轻伤二级, 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25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22]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三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院和被害人李四发生纠纷,张三李四互相撕扯,致使被害人倒地,左肱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四左肱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四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庭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经本院函告后,变更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张三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三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院和被害人李四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撕扯,致使被害人倒地左肱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四左肱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三李四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张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四的陈述证实:因为张三欠其的钱不还,2022年3月5日上午11时许,其到张三居住的金水路***号院要求她归还欠款1000元,张三骂了其,双方就互相撕扯,其想不起来是怎样倒在地上的,后拨打了110报警。

2.证人证言

1)的证言证实:2022年3月5日中午11时许,其在金水路105院门口碰到李四李四说来找张三。后张三骑车进入小区,李四跟着进去了,过了一会她们两个推着电动车互相骂着就出来了,随后她们两个就开始用手抓对方的头发,张三抓着李四的头发就往东边墙上推,直到把李四推倒在墙角,当时李四的头部左侧和左手胳膊都撞到墙了,张三李四推倒后压在李四的身上,抓着李四的头发,李四也双手抓着张三的头发不松手,之后张三松手起来,后李四报警。

2)的证言证实:2022年3月5日11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号院门岗值班,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妇女和一名体型偏胖的妇女互相对骂,并用手指点对方,她俩还互相的用双手舞招对方的胳膊几下。

3)的证言证实:2022年3月5日11时许,其在金水路***号院小区的大门口,看到有不少人在围观,其上前看是两名老年妇女打架,具体的没看到,其到场的时候她俩没打了。

3.经辨认,张三即是2022年3月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院与李四发生打架的人;经辨认,张三即是2022年3月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院和身穿黑色外套对骂、打架的体型偏胖的妇女;经辨认,张三即是2022年3月5日11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院与人吵架的老年妇女。以上辨认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案证实。

4.鉴定意见证实:李四左肱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三系口头传唤到案。

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三的身份信息情况。

7.被告人张三当庭对其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8.刑事和解协议、收据证实:被告人张三赔偿被害人李四的损失,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在对被告人张三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认罚;2.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系初犯;4.与被害人因偶发民间纠纷发生互殴;5.被告人年近七十周岁,且患有癌症。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