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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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为当事人拿回89万元货款。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W百货有限公司。

原告韩某与被告河南W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8402.21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LPR的1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称: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场地经营男装,原告向被告支付经营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原告所卖男装的货款全部由被告收取,被告收取货款并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截至2021年8月份货款共计1093598.89元未付;2021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新的《百货合作经营合同》;在扣除各类费用后,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898402.21元未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2018年3月6日签订《场内合作经营合同》、2021年5月2日签订《百货合作经营合同(场内浮动)》、2021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百货合作经营合同(自收银)》《租赁结算通知单》及转账记录一组等证据为证。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经核算后一致确认:被告欠款金额为892485.7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2485.7元未付的情况,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货款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利息以892485.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W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货款89248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892485.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