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
王二,李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为359928元,自2021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上述费用暂计为9099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均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二、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22年3月3日,被告王二、李四尚欠原告张三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375277元,共计925277元。原告张三自愿放弃利息125277元,由被告王二、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250000元,共计800000元。具体还款方式: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下余1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清偿顺序:先息后本);
二、如被告王二、李四未按照上述约定如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张三不再放弃利息125277元,被告王二、李四应向原告张三偿还借款本息共计925277元;同时原告张三有权自任意一笔逾期之日起,就被告王二、李四未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王二、李四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付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50元,原告张三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晓玲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书记员孙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