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15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乙,丙,合肥R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合肥R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被告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丙、R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3454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合伙关系。2021年4月21日,被告乙以安徽Y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郑州####社区项目45#47#地块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地点:新乡平原新区311省道与107国道东一公里。工程内容及工程单价为:1、室内墙地砖粘贴(包含墙砖、地砖、波打、拼花、腰线、湿区地面所有湿作业施工),其中墙地砖粘贴每平方米55元;2、门槛石、挡水条粘贴,每个30元;3、地角线每米6元;4、厨房地面抹灰每平方米27.5元。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双方签字确认核定结算价后两个月内支付。2020年11月份左右,原告带领工人开始在案涉工地5号楼、6号楼施工,2021年6月2日完工。2021年6月7日,被告乙、丙共同任命的项目经理王邦杰、现场管理人员王旭、财务人员王建与原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字,确认原告已完工程量分别为室内墙地砖粘贴18041平方米、门槛石挡水条1549个、地角线2016米、厨房地面抹灰241.2平方米。经计算,工程总价为1057454元。截止目前被告乙、丙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4000元,剩余613454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乙辩称:我在**项目上我是项目经理,甲方**不给钱,项目部也就没有钱。我是Y委派的项目经理。我和丙什么关系我不回答。我以前在Y上班,Y派我来**当项目经理。我和R没有关系,Y和R签的合同我不知道。我付工程款是Y给的钱。我的工程从哪里来的我不回答。
被告丙、R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乙、丙系合伙关系。丙系合肥R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乙、丙借用被告R公司名义与安徽Y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王府井商业小镇45a、47#地块住宅项目户内批量精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安徽Y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将其所承包的王府井商业小镇45a、47#地块住宅项目户内批量精装工程分包给被告乙、丙共同施工。
2020年4月21日,被告乙与原告甲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乙、丙将其所承包的郑州####社区项目45a、47#地块户内批量精装工程分包给甲。协议约定:室内墙地砖粘贴施工(包含墙砖、地砖、波打、拼花、腰线、湿区地面所有湿作业施工)单价55元/㎡、门槛石粘贴30元/个;本次采用清包人工费(或包人工、包辅材费)形式:每月支付的进度款按本工程业主审核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支付(与大合同工程款支付同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立即向项目部申请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在双方签字确认核定结算价后二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92%,剩余5%到竣工当年年底前结清,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质保期两年满后给予无息返还。该内部承包协议被告乙以安徽Y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郑州王府井小镇507精装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安徽Y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并没有盖章确认,乙本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与上同日,被告乙与原告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郑州####社区项目45a、47#地块户内批量精装工程瓦工湿作业劳务内部承包协议中月进度款支付比例由70%调整80%。之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施工。
2021年6月3日,应甲要求,施工员陈分别为甲出具两份《甲班组形象进度款审批表》其中第一份载明:6#楼:墙地砖每层468平方米,共17层,468×17=7956平方米;门槛石486块;挡水条63条;厨房地面抹灰共122平方米;地脚线每层56米,共17层,56×17=952平方米。其中第二份载明:5#楼:墙地砖每层468平方米,共21层,468×21=9828平方米加257平方米,9828+257=10085平方米;门槛石、挡水条共1000块;地脚线每层56米,共19层,合计1064米;厨房地面抹灰每层7.45平方米,共16层,7.45×16=119.2平方米。2021年6月7日,王分别在上述两份审批表项目经理审批意见栏内签字审批,审批内容均为:同意报审。
2021年7月14日,王健分别在上述两份审批表项目经理审批意见栏内签字审批,审批内容均为:认可上述工程量,结算按合同单价结算。
综合上述5号楼、6号楼“甲班组形象进度款审批表”,可以得出甲已完工程量分别为:室内墙地砖粘贴面积合计18041平方米;门槛石、挡水条合计1549个;地角线合计2016米;厨房地面抹灰合计241.2平方米。
截止目2021年6月17日,乙、丙已向甲支付工程款444000元。
甲主张:根据双方约定,室内墙地砖粘贴施工劳务按单价55元/㎡,门槛石、挡水条粘贴施工劳务30元/个;原定门槛石和地面砖同时施工,综合按55元/平方米计算,后因门槛石未及时到货,需另行施工,因增加工序,另行计算;地脚线双方协商按6元/米计算;厨房地面原定粘贴地面砖,后改为地面抹灰,双方商定按地面砖粘贴单价的1/2计算,为27.5元/平方米。
法院认为:根据甲主张,室内墙地砖粘贴施工劳务单价为55元/㎡,门槛石、挡水条粘贴施工劳务单价为30元/个,地脚线单价为6元/米,厨房地面施工劳务单价为27.5元/平方米。乙对此不认可门槛石单价,丙表示对单价不知情。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当庭陈述、询问笔录,可以认为甲的主张相对符合客观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5号楼、6号楼“甲班组形象进度款审批表”,甲已完工程量分别为:室内墙地砖粘贴面积合计18041平方米;门槛石、挡水条合计1549个;地角线合计2016米;厨房地面抹灰合计241.2平方米。根据上述单价、工程量计算,工程总价为1057454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444000元,剩余613454元乙、丙未支付。
甲请求支付劳务款613454元。根据双方约定,总劳务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质保期两年满后给予无息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案涉劳务款乙、丙应付未付,已构成预期违约。甲要求其支付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剩余全部613454元劳务款,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在双方签字确认核定结算价后二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92%。双方核定结算价后的两个月最后一日应为乙、丙支付剩余劳务款(包括预期违约应支付的保证金)的时间节点。本案两份《甲班组形象进度款审批表》最后审批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则乙、丙应付请全部劳务款的时间应为2021年9月14日之前。甲请求支付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乙、丙应支付甲以58172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甲要求R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乙辩称自己是Y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是代表Y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但该内部承包协议上只有被告乙签字,并没有加盖Y公司公章;乙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安徽Y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合肥R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已经口头裁定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乙、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劳务款613454元,并支付以613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损失。
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967.27元,由被告乙、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