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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妊娠期急性脂肪肝致胎儿死亡,好恐怖的疾病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352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因停经38+2周、产检发现血压升高半月到被告某市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孕3产0孕38+2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收入院。入院后测血压147∕95mHg,双下肢水肿++,当晚22:25生化检验结果显示肝肾功能重度异常,符合妊娠期急性脂肪肝诊断。29日00:04检验科电话报血凝五项异常,其中APTT及FIB危急值。2015年12月29日上午行剖宫产术,剖宫产一女婴,新生儿重度窒息,出生立即评分3分,行吸痰、吸氧、保暖、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等新生儿复苏治疗,后又送至某市儿童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某市某医院存在过错,应当及早告知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存在,并尽早行剖宫产,避免胎儿窒息,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指出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是一治疗难度大的病例,母婴病死率极高,胎儿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愿意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患方观点(原告)

原告张某平素健康状况良好,无既往病史,无手术外伤史,无输血史,无过敏史。张某整个孕期都在被告处门诊进行定时产检,产检结果均显示正常。被告处门诊于2015年12月23日对张某进行彩超检查显示:单活胎,头位,预计胎儿体重3300克,AVF195px,未提示有任何异常。被告术前诊断及病情分析不全面、术中操作失误、术后处置错误,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及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严重侵犯了新生儿杨梦雅的生命权,同时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被告)

本案中原告之女之所以出现死亡后果,首先因为其母亲本身有妊娠期急性脂肪肝,这一疾病是妊娠晚期少见的疾病,该病的并发症可以导致死产死胎,也就是说母婴的死亡率极高,即使医方及时中止了妊娠,也无法避免新生儿死亡的后果,新生儿死亡的发生是与其母亲疾病有关。愿在司法鉴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

医方存在告知不完善、发现异常没有及时有效处理之过错,其过错与胎儿宫内窘迫存在一定关系。虽然医方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有一定关系,但被鉴定人之母自身疾病严重,可危及胎儿,且该例起病急、临床表现不典型,给诊治增加了难度。某市某医院对张某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约20%~40%。

 

法院观点

原告入院时即发现肝肾功能重度异常,孕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诊断成立。应引起医生的高度重视,可能危及孕妇和胎儿,应及时书面告知患方并说明及时终止妊娠的意义,但送检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29日00:04检验科电话报血凝五项异常,其中APTT及FIB危急值,进一步说明病情严重,有及时终止妊娠的指征,医方应尽快与患方沟通,但送检病历中没有相关记录。直至29日上午胎心监护示胎儿宫内窘迫才行剖宫产,10:52胎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并最终死亡。医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鉴定意见书对被告的医疗过错及其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了相应的分析说明,该鉴定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0%~40%,故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7,378.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9,378.40元。

 

笔者提醒

1.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是什么病?

妊娠期急性脂肪肝(AFLP)是妊娠晚期特有的致命性少见疾病。该病起病急骤,病情变化迅速,可发生在妊娠28~40周,多见于妊娠35周左右的初产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双胎和男胎较易发生。临床表现与暴发性肝炎相似。病死率较高,可达10%,是妊娠期凶险的疾病之一,大部分孕妇终止妊娠后症状迅速缓解,不遗留任何后遗症,因此尽快终止妊娠是关键。

2.医院的过错主要在哪里?

虽然妊娠期急性脂肪肝起病凶险,胎儿死亡率高,但被告应当在28日诊断明确该病后,及早行剖宫产,既可以保护孕妇,也可以保护胎儿。

3.本案被告应当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医院应当加强对妊娠危急重症的学习,提高医疗水平,完全按照医疗原则、医疗常规行医,避免悲剧发生。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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