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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节苷脂引起格林巴利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林律师以前做过一例神经节苷脂引起格林巴利综合征的医疗纠纷案件,后面发现这一类案例还不少,看到一个同行也做了好几例,于是想咨询一下他有什么心得或特别的思路,没想到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有点让我意想不到,今天特意查找类案、相关报道及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大家分享一下遭遇这类损害该如何维权的经验。

一、神经节苷脂引起格林巴利综合征的机制。

格林巴利综合征是以周围神经和神经根的脱髓鞘为病理特点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毒感染等因素诱发机体自身免疫反应,导致体内产生了神经节苷脂抗体,抗体与神经表面抗原结合后导致脱髓鞘,从而引起神经病变、功能障碍。而外源性的神经节苷脂可以直接诱导体内产生抗神经节苷脂抗体,从而引起自体免疫性脱髓鞘病变。格林巴利综合征早期如果经过积极的抗炎、抗免疫治疗,基本上会好转,不会出现不可逆损害后果,但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病情严重时有可能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或者急性期过后造成神经永久性损害,遗留瘫痪等肢体功能障碍情况。

二、神经节苷脂副作用这么严重还属于合法上市吗?

稍微检索一下神经节苷脂导致瘫痪的案例或报道,起码有上百例,既然这个药可以导致这么严重的副作用,那这个药在医院里销售使用合法吗?很遗憾的告诉大家,这个药有全套合法上市的手续、证件,要从法律上找药品生产商、代理商的过错责任找不到,即使在起诉医院到同时将厂家起诉了,从法律层面厂家有足够的证据排除自己的责任。况且,有副作用不代表这个药需要禁止销售,医院、代理商、厂家只需履行药物不良反应上报的义务即可,即便没有履行这个义务,也和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理无关联,因为这是行政程序的范畴。

三、患方维权的思路。

根据目前已有的判例,这一类案件的思路依旧在于一个普通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过程中,医院是否有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问题。也就是使用神经节苷脂是否有用药指征,是否违反禁忌症规定,患者出现神经功能障碍后,是否及时发现病情并停药,是否及时抗炎、抗免疫治疗。也有部分案例认定医院有告知不到位的过错而担责,但使用该药前告知副作用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医院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有待商榷,不是一个靠谱的切入点,林律师认为用药适应症、副反应的早发现早治疗是关键切入点。基于损害的发生源于药物副作用,这类案件医院承担的过错责任一般是次要到同等。

四、走法律程序并不一定顺利。

虽然这类案例在实践中不少,很多鉴定机构也接触过,但因为这是涉及药物副作用鉴定的案件,很多鉴定机构不愿意受理,因为药物副作用总而言之是一个推定性的鉴定行为,鉴定时已经无法通过药检、抗体检查来确认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相关病情也不能完全排除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所以患方起诉要做好部分鉴定机构不受理而导致举证不能的心理准备,起诉前能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

总之,这一类案件的关键思路在于患方要了解神经节苷脂导致格林巴利的作用机制,明确医院在用药适应症、禁忌症方面有无过错,在出现不良反应时有没有及时观察、处理,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技巧,当然也不存在什么同行所保守的可以让案件结果非常理想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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