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朱某基于结婚目的,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给予现金、购买礼物等方式向被告范某赠与款项及物品,并垫付了被告范某房屋装修期间的诸多款项,累计金额达21.4万余元。2023年房屋装修完成后,原告朱某向被告范某提出结婚遭到拒绝。随后,被告范某更换了房屋密码锁,原告朱某除周末接送小孩短时居住外,无法自由出入新房。被告范某甚至要求原告朱某每月支付两千元房租,原告朱某提出分摊房贷被拒。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最终分手。原告朱某认为其赠与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隐含条件的附解除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范某继续占有财产构成不当得利,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范某返还款项2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范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协商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朱某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范某转账及垫付装修款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以及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被告范某是否应当返还上述款项及具体返还金额。原告朱某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目的落空应予全额返还;被告范某则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一致确认,被告范某同意向原告朱某返还12万元作为双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最终和解金。该款项由被告范某自2025年12月起至2026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朱某支付不低于五千元,最迟于202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二、如被告范某未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款项或支付少于五千元,原告朱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范某需另行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两千二百余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