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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黎律师代理邱某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案胜诉

发布者:冀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邱某于2020年7月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3年6月30日,邱某被派往第三人某公司从事劳务外包工作。2023年6月16日下班途中,邱某与案外人邱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无责任。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告未支付工伤待遇,且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邱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决定终止审理后,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8万余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2.6万余元。被告辩称邱某系因工伤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二倍工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且被告已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三,在被告已缴纳工伤保险但因自身操作失误导致无法报销的情况下,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由谁承担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被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依法续签,违反法定义务,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7万余元。关于工伤待遇,虽被告已参保,但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工伤待遇无法报销,被告应先行垫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及鉴定费二百元;同时,被告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万余元及护理费一千五百余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12.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二倍工资差额6.7万余元及工伤待遇12.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员工主动离职”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冀律师精准捕捉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违约事实,成功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转化为被迫解除,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在工伤待遇争议中,冀律师敏锐指出被告因操作失误导致社保无法报销的过错,依法主张由被告先行垫付本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索赔困境。此外,冀律师通过严密组织证据,成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击破被告未签合同的谎言,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十余万元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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