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蔡某芳与被告蔡某波于2021年4月8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22日生育婚生女蔡某淇。婚后初期双方尚可,但随后因性格不合、经济压力以及家庭成员干涉等琐事频繁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自2024年正月起,双方正式分居,原告在某市独自租房居住。原告蔡某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冀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蔡某波辩称同意离婚,但提出原告婚前存在网贷债务,婚后被告向亲戚借款2万元及原告父亲支付两千余元用于结清该网贷,该笔债务应由原告个人偿还。同时,被告主张原告应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庭审中,双方对婚姻状况、分居事实及婚生女抚养意愿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第二,婚生女蔡某淇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与标准。
第三,被告主张的2万元代偿原告婚前网贷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还是被告对原告的赠与,该笔款项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婚生女蔡某淇自2024年起由被告父母在某地带养,且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由被告直接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法院确认由被告抚养。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每月约五千余元的收入能力,法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半承担,原告依法享有探望权。
关于2万元代偿款,原告主张系被告为维护夫妻感情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该款项系被告借款帮助原告结清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原告个人偿还。据此,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蔡某芳与被告蔡某波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6年6月起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至女儿成年,并享有探望权;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2万元婚前债务代偿主张,冀黎律师敏锐捕捉到“赠与”抗辩的举证难点,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感情破裂及分居证据链。在庭审中,冀律师围绕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标准进行精准辩论,结合原告实际收入水平,成功将抚养费诉求调整至合理区间,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又避免了原告承担过重的经济压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