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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张贺律师】以房抵债协议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案——张贺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胜诉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贺律师代理被告(申请执行人)。被告因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获得生效判决,法院据此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告之子名下的涉案房屋。后案外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已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要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二、案件难点

  1.案外人持有以房抵债协议

  案外人持有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及收款收据,主张已通过工程款抵付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从证据形式上看具有一定完整性。

  2.涉案房屋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交织

  涉案房屋先后涉及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以房抵债关系、被执行人与被告之子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担保关系、被告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3.排除执行的四个要件需同时满足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要排除执行,必须同时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四个要件。其中"查封前合法占有"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三、张贺律师代理结果

  张贺律师代理被告(申请执行人),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案外人虽持有以房抵债协议及收款收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涉案房屋,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涉案房屋继续执行

  法院维持了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

  3.案件受理费由案外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1664元,由案外人(原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1.围绕法定要件进行抗辩

  紧扣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执行四个要件,重点针对案外人"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这一要件进行抗辩。案外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法院据此认定其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

  2.区分物权与债权

  论证案外人虽持有以房抵债协议,但涉案房屋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案外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3.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路径

  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通过抗辩维持了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措施,保障了被告债权实现的执行路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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