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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张贺律师】预付款项返还纠纷案——张贺律师代理担保人追回700万元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贺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曾为他人一笔借款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避免判决生效后产生更大损失,被上诉人与银行签订协议,先行支付700万元,并明确约定:如二审维持原判,则双方按生效判决最终结算;如二审改判,则按二审结果重新结算。后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银行拒不返还700万元。被上诉人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要求银行返还该笔款项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难点

  1.预付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被上诉人先行支付的700万元,银行主张系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而非预付款,试图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截然不同,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2.利息起算时间存在分歧

  双方对利息应从何时起算存在较大争议。银行主张被上诉人直至较晚时间才首次要求返还,利息应从该日起算;被上诉人主张应从二审改判之日起算,双方分歧明显。

  3.银行系金融机构,一审败诉后仍坚持上诉

  对方为商业银行,法务力量较强,在一审判决返还700万元后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结果。

  4.协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

  双方协议中"重新结算"的具体含义,银行与被上诉人理解不一,银行主张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返还义务,需通过合同解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张贺律师代理结果

  张贺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二审判决维持700万元本金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银行应依约返还700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银行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关于返还700万元本金的判决。被上诉人的核心诉求获得法院完全支持。

  2.利息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700万元自其首次主张返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上诉人的资金占用损失得到了弥补。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银行)负担,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四、律师作用

  1.准确解读协议条款,夯实返还义务的法律基础

  紧扣双方协议中"如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决,则双方按照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重新结算"的约定,论证该条款的核心含义是:一旦二审改判被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即应返还已收取的700万元。该解读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一致认可,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合理调整诉讼策略,确保核心诉求不受影响

  二审中,被上诉人主动放弃部分利息诉求,同意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至首次主张返还之日,银行对此不持异议。这一策略调整有效消除了对方在利息问题上的对抗情绪,确保700万元本金返还这一核心诉求在二审中顺利获得维持。

  3.有效应对银行上诉,维护一审胜果

  针对银行提出的"协议未约定返还义务""利息起算不当"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银行全部上诉请求,全面维护了一审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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