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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张贺律师】以房置换担保后追偿案——张贺律师代理原告全额获支持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贺律师代理原告。原告曾以其名下多套商业用房为被告提供置换担保,帮助被告解封被法院查封的土地及房产,以便被告继续销售房产、推进项目开发。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该担保房产按市场价核算为4037万余元,视为被告向原告的拆借款项,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返还。后担保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用于偿还被告的债务,原告的财产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逆转。但被告未按协议向原告偿还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及利息。

  二、案件难点

  1.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直接影响法律适用

  本案涉及置换担保、结算协议、民间借贷三重法律关系交织。如果认定为单纯的担保追偿关系,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权利范围将受到限制;如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则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如何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是案件的核心难点。

  2.担保房产已被拍卖,损失已实际发生

  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拍卖,评估价高于原告主张的金额。原告的财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不可逆转,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告能否挽回这笔巨额损失。

  3.时间跨度长,利息计算复杂

  从原告提供担保到起诉,时间跨度较长。期间经历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转换,利息计算方式需要分段处理,且双方对利息起算时间虽有共识但仍需法院依法审查确认。

  三、张贺律师代理结果

  张贺律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4037万余元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已通过结算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376898元。

  2.被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自提供担保之日起其自身利益即产生一定损失,而被告因置换出的房产进行销售产生了收益。结合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自该日起承担利息,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287503元,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1.准确界定法律关系,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依据双方结算协议中"视为甲方拆借乙方的款项"的明确约定,成功论证双方之间已通过结算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单纯的担保追偿关系。法院采纳了该观点,为案件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

  2.充分举证,证明主张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提交了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证据,证明担保房产的评估价高于原告主张的金额。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金额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对原告的本金诉求予以全额支持。

  3.合理主张利息,争取最大利益

  主张利息自原告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并说明原告自担保之日起即产生损失、被告则因置换出的房产销售而获得收益。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为原告争取到了较长时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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