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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张贺律师】停工退场后工程款及损失赔偿案——张贺律师代理承包人获支持

发布者:张贺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贺律师代理原告(承包人)。原告承建了被告开发的大型住宅项目,后因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复工及付款事宜,原告依约复工,但后续因施工进度、资金等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最终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原告退场,部分未完工工程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接手。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已完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难点

  1.案件标的额巨大,工程量核算复杂

  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9亿元,涉及数十栋楼宇的工程造价认定。项目体量大、工期长,已完工程量的核算极为繁琐,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

  2.合同履行过程多次反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先后签订了施工合同、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书、工程事项确认单等多份法律文件,涉及停工补偿、复工安排、付款节点、利息标准等事项,各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和适用顺序需要逐一厘清。

  3.工程未完工即退场,造价鉴定面临界面划分难题

  原告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退场,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界面划分需要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新进场施工单位等多方共同确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包含确定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三类,法院需逐项甄别并决定是否采信,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4.停工原因存在争议,损失责任认定困难

  双方对停工原因各执一词。被告主张系原告施工力量不足、管理混乱导致工期延误;原告主张系被告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政府相关部门向双方发出的通知中亦指出原告存在施工组织不力的问题。法院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双方过错程度,并据此认定损失赔偿金额,这对原告的损失索赔构成较大挑战。

  5.利息标准约定过高,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按年利率8%计算欠款利息,但被告抗辩该标准过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法院有权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将利息标准调整为LPR,对原告的利息诉求产生一定影响。

  6.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需要严格论证

  工程未完工即退场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和受偿范围均需严格论证。尤其是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准确界定,避免因主张范围不当导致优先受偿权被部分驳回。

  三、张贺律师代理结果

  张贺律师代理原告(承包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认定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支付各项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停工补偿、人工费补偿、退场索赔等各项损失,包括双方已确认的停工补偿费用、复工后人工费补偿费用以及临时设施投入损失等。

  3.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确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享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保障了原告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4.鉴定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案件涉及的造价鉴定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

  四、律师作用

  1.申请造价鉴定,通过专业机构确定工程造价

  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法院认定工程造价提供了客观依据,避免了因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法院难以认定的困境。

  2.系统梳理多份协议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对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工程事项确认单等多份文件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项约定的内容和效力,为各项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合同依据。

  3.围绕多个维度主张损失赔偿

  围绕停工补偿、人工费补偿、临时设施投入损失等多个方面主张损失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有效维护了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4.成功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论证原告作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符合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同时准确界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将利息、违约金等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确保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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