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晋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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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杨XX、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晋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与被告杨XX、被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20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营养费3550元,合计29854.25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就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02日09时30分许,被告杨XX驾驶××××××号汽车行驶至太古路古交市XX(邢家社村)路段时,撞到原告郑XX的×××号小型客车,后×××号车失控撞到站在路边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号汽车在紫金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古交矿区总医院接受治疗,病情稳定后于2018年2月1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紫金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原告各项损失并留存了原件,因医疗费等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依法应当由被告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付,但双方协商不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1、×××在我们公司投保了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杨XX提供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资格证,在没有保险免赔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请法庭核实AQ560挂三者险的保险情况,如果不在被告公司投保,要求扣除挂车三者险应承担的比例;2.要求原告提供病历,票据原件,营养费应当按照30元的标准计算,不承担诉讼费用。
杨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郑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号保单复印件、诊断建议,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赔付说明,被告XX公司当庭进行质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02日09时30分许,被告杨XX驾驶××××××号汽车行驶至太古路古交市XX(邢家社村)路段时,撞到原告郑XX的×××号小型客车,后×××号车失控撞到站在路边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XX被送往古交矿区总医院接受治疗,于2018年2月1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住院天数为70天。
经查,被告杨XX驾驶的×××、×××汽车在案外人紫金XX公司(紫金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在XX公司营销营业部投保5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间内。案外人紫金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郑XX10000元,在财产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
原告郑XX经济损失赔偿项目和数额测算:1、医疗费19204.25元(根据票据显示医疗费为29204.25元,其中案外人紫金XX公司已赔付原告郑XX10000元,本院不再处理);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每天100元计算70天);3、营养费3500元(按照1天50元计算70天)。上述各项共计29204.25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XX无责任。原、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有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郑XX29204.25元的损失,因为车牌号×××的汽车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在案外人XX公司营销营业部处投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被告XX公司按照20/21的比例赔偿原告2781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郑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7813.6元;
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XXX负担248元,原告郑XX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晋晋.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法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66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