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晋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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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曹XX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晋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XX公司诉被告曹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被告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1465.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被告曹XX驾驶×××号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8公里加650米路段时,与对向崔X驾驶的×××号车发生碰撞后,与被告李XX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崔X及曹XX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武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XX吸食国家管制药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主要责任;李XX负次要责任;崔X、李X无责任。后崔X起诉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及原告等赔偿损失132126元。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58号判决书判决我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1465.8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已支付赔偿款。原告实际赔偿后可以向被告追偿,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XX无答辩意见。
原告中XX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居民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崔X21465.84元;
武乡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9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已经起诉过一次,按撤诉处理;
5、打款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2日支付崔X赔偿款21465.84元,收款人是武乡县人民法院。
针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被告曹XX无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3日,被告曹XX吸食国家管制药品后无证驾驶×××号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8公里加650米路段时,与对向崔X驾驶的×××号车发生碰撞后,与被告李XX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崔X及曹XX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李XX负次要责任;崔X、李X无责任。后崔X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原告等赔偿损失132126元。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658号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1465.8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2日已支付赔偿款。
本院认为,被告曹XX吸食国家管制药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2日支付赔偿款21465.84元,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XX公司人民币21465.84元。
二、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晋晋.女.汉族.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法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66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