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增加规定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通俗的理解就是,在不改变住宅所有权的情况下,居住权人通过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或根据所有权人的遗嘱,取得一定期限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待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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