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玲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陕西

陈旭玲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3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9179500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新增之居住权

发布者:陈旭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1324人看过举报

“居住权”是《民法典》增加规定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通俗的理解就是,在不改变住宅所有权的情况下,居住权人通过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或根据所有权人的遗嘱,取得一定期限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待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宝鸡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9179500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1788

  • 昨日访问量

    16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旭玲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