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立案审理。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6份《备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解液、DMC清洗剂等产品,货物总价值达120.8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票到月结60天,纠纷解决方式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相应发票,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且长期占用未返还盛装货物的45个200L不锈钢空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上级某集团仅于2025年8月底支付5万元,剩余115.8万余元货款迟迟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15.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万余元,返还45个不锈钢空桶或折价赔偿1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任同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核算,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如何依法认定;其二,针对被告长期占用的45个不锈钢空桶,其返还期限、逾期返还的赔偿标准以及原告迟延取回的保管责任应如何合理界定;其三,在被告资金周转存在压力的情况下,双方能否在法院主持下,就分期付款节点、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以及严厉的违约惩罚条款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从而在保障原告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3.7万余元,被告分两期支付,首期90.9万余元于2025年10月21日前支付,剩余22.8万余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于2025年11月30日前清空45个不锈钢空桶并通知原告取回,逾期按三千元/个标准赔偿,原告逾期取回则按一百元/个/天支付保管费;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函费共计1.7万余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四、原告收到首付款及相关费用次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全部保全措施;五、若被告如期足额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若被告任意一项违约,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3万元律师费,并要求被告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价值】
任同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被告拖欠巨额货款及占用包装物的复杂局面,任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准确核算货款及逾期损失。在调解阶段,任律师巧妙设计分期付款与保全解除的联动机制,既给予被告还款缓冲期,又通过设定高额空桶占用赔偿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极大增加了被告的违约成本,为原告债权上了“双保险”。其出色的危机处理能力,成功促成调解结案,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同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