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同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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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同志律师代理杨某军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发布者:任同志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杜某与杨某东、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杜某申请保全查封了杨某东、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某军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查封前已购买该房产并实际居住,请求解除查封。法院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杜某不服,认为该房产系宅基地自建房,杨某军非本村村民,转让协议无效,且未过户系杨某军自身原因,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并执行该房产。任同志律师接受杨某军委托,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军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包括:1. 涉案《土地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杨某军是否在查封前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涉案房产;3. 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杨某军自身原因所致。杜某主张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协议无效,且杨某军对未过户存在过错。任同志律师则指出,档案显示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城镇土地,协议合法有效;杨某军已付清全款并居住多年,未过户系出卖人下落不明及拒不协助所致,杨某军无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取的档案材料,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城镇土地,所有权性质为私权,涉案《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杨某军在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涉案房产。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认定系出卖人原因所致,非因杨某军自身原因。综上,杨某军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任同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关于“宅基地房屋转让无效”的指控,任律师敏锐捕捉到房屋土地性质的关键争议,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以官方档案证实涉案房屋为城镇私有房屋,从根本上击破了原告的主张。同时,任律师精心组织了水电气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链,充分证明当事人已合法占有房屋且对未过户无过错。其精准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证据体系,成功说服法院,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任同志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1210330000,湖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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