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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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崔磊律师二审改判案例:一审被判个人担责,二审认定职务行为免责

发布者:崔磊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项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项目现场对接建材采购,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供货方向项目工地供应混凝土后,货款长期未结清,供货商贸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阶段,因当事人未收到有效开庭通知,未能出庭应诉、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在缺少劳动关系佐证材料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当事人为案涉买卖合同的购货主体,判决当事人个人承担全部 19190 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委托青岛崔磊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本案办案难度较大,一审已作出完全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且一审阶段未提交社保、单位任职证明等关键证据,仅留存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整体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瑕疵。代理律师重点围绕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梳理案件,补充调取社保参保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结合原有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项目分包合同等全套材料,整理完善上诉理由,全力争取二审改判,免除当事人个人付款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在无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对外对接采购货物,如何区分个人购货行为与单位职务代理行为,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货款给付义务。

第二,一审被告缺席未应诉,二审新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法院是否予以采信并据此改判。

第三,仅有微信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无公司盖章的采购授权文件,在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构建完整证据链,依法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第四,工程项目存在总包、分包多层主体,案涉货款债务应当由实际用工的分包公司承担,还是由现场对接的工作人员个人承担。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青岛崔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采信二审新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结合案件原有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项目分包合同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当事人对接采购混凝土的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建筑分包公司承担全部货款及利息,当事人个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案件实现二审实质性逆转改判。

四、律师观点(青岛崔磊律师)

1、工程建材采购行业中,无书面合同、员工通过微信或口头对接订货是普遍现象。该类交易场景中,现场对接员工无需必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核心认定标准为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任职证明、项目分包资料、工作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相互佐证,有效弥补无书面授权文件的证据瑕疵,证实职务行为属性。

2、因送达瑕疵、当事人缺席庭审导致的一审败诉、缺席判决个人担责的情况十分常见。一审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并非案件最终结果,二审可依法提交新证据、梳理全新代理思路,争取改判翻盘。当事人收到不利一审判决后,切勿直接放弃,应及时梳理全部案件证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上诉可行性。

3、多数商事纠纷当事人缺乏证据留存意识,未留存书面授权、任职文件等关键材料,仅保留零散沟通记录,导致案件证据存在天然短板。律师的核心作用,就是对零散、有瑕疵的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整合补强,挖掘案件核心法律突破口,完整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工程建材采购交易中,交易双方均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供货方应尽量与企业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加盖公司公章,锁定责任主体;项目现场对接工作人员,需妥善留存社保记录、任职证明、工作沟通记录等材料,规避被错误认定为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若遭遇被起诉要求个人承担企业货款的情形,建议尽早委托青岛崔磊律师介入处理。

一、基础身份与联系信息 姓名:崔磊 职业身份: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 执业机构: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离婚
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务所
1370220********12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