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被告:**
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山东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被告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科律师和杜XX师、被告**、被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返还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将青岛市市北区户自有房屋出售给被告,价款320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7月20日前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购房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并且现两被告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条件。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解除上述《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理由部分予以认可。
被告王X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理由是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其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祖孙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其后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将房屋赠与双方作为婚房。该房屋买卖约定价格32万元,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正常的买卖不可能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之所以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过户是因为以买卖形式过户比以赠与形式过户费用低。房屋买卖如此重大事项均为委托中介办理,且一直未支付房款,原告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未要求履行合同,直至两被告离婚才起诉解除合同,已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X与被告**系祖孙关系。被告**与被告王X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8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7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以3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两被告,由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前支付购房款3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双方同意协商。并约定双方于2013年7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7月19日,两被告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320000元。
2018年5月21日,王X起诉**离婚。同年7月19日王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双方同意协商。现原、被告并未就付款事项进行协商,且原告在两被告离婚诉讼期间并未向两被告履行催告义务,因此原告现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8万元,无合法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汉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