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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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事,没办成,最终法院判令对方十日内返还全部的费用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4653人看过 举报

2025-10-22

律师观点分析

沈X因个人工作需要学历提升,经朋友介绍认识田X,被告称能够提供学历提升服务,能够在2022年12月23日为原告办理完毕口腔医学专业的入学学籍名额的学历提升事宜。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8000元定金,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口腔医学专业的入学学籍名额。后经原告向被告咨询办理进度情况,得知被告并未履行其约定义务。原告要求退还定金18000元,被告表示如果办不成同意退还1800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退还18000元,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田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X1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田X负担。

田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公正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确定本案案由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收取上诉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后因案外人的原因未能完成受托事务,委托人要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是该法律关系的后果。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所支出的费用时,却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计息方法和利率,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民间借贷的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认定事实不当。本案的法律关系中,上诉人只是接受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被上诉人所交费用的权利享有人,涉案费用的权利享有人是案外人“A公司”。上诉人在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事务后,完成了将其费用向“A公司”转交的义务。可由于该公司的原因导致上诉人未能完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事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遵循的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平等性和现实性原则。按照前述之原则,上诉人在接受被上诉人委托时,就向其告知上述之情事,依法该法律关系可直接约束被上诉人和案外的公司。而一审判决只把没有享有权利的受托人作为被告,承担应由案外公司承担的义务,既是程序上诉讼主体错误,又是实体上的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沈X辩称,沈X将款项直接转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没有给被上诉人办理相关业务,未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应当将定金18000元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造成本案的纠纷,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法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案涉委托合同所涉委托事项“办理口腔医学专业的入学学籍名额”,既可能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也可能涉及损害其他参与竞争人员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案涉委托合同无效,上诉人收取的被上诉人的18000元应予以返还。根据委托事项内容,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被上诉人诉求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相关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合同具有相对性,上诉人作为受托人,主张其已将收取的被上诉人的款项支付给案外人,应由案外人承担返还义务,但仅依据其举证的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尚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故其相关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田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沈X18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沈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1371320********32 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