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陈某委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纪伟律师向临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称:2024年10月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直在微信中推销公司的网店代运营服务,表示商铺很挣钱,宣传每天可以帮助网店达成非常可观的交易于是,申请人支付了服务费7894元,并于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签订了《抖音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但是被申请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宣传,申请人的抖音店铺商品曝光人数少,且成交量至今为零。被申请人夸大代运营效果,虚假宣传,对申请人构成欺诈。申请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请求:1、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抖音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服务费7894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8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仲裁之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抖音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代申请人运营抖音店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抖音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书》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虽然被申请人已经代为运营申请人的抖音店铺,但运营效果没有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目的,且被申请人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在代理运营过程中,被申请人虽然未履行全部义务,但也实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服务费的返还数额酌情予以调整,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5894元服务费较为公平合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A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陈某运营服务费5894元;
仲裁费用25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65元,被申请人A公司负担194元。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