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2021年期间达成鸡棚清粪带产品买卖合同,被告胡X,在原告周X处采购鸡棚清粪带产品,合计货款金额76338元,付款56338元尚欠货款20000元未付,过程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偿还剩余欠款被告胡X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
原告周X委托山东XX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0000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周X与被告胡X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周X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胡X未按约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应当继续支付原告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周X提出的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欠条中承诺“剩余货款于2021年6月5日前清偿上述全部货款”,后被告胡X在微信中承诺“在2023年5月11日前全部结清”,故对原告主张的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按照LPR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周X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2024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胡X负担。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