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3月20日签订首份《抖音店铺代运营服务合同》(下称“第一份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7月20日,原告支付服务费4899元。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需提供直播带货、节日大促策划、网红KOL推广等核心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期间:未履行直播带货义务(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见聊天记录);未实施节日大促及KOL推广(证据约定服务内容未执行);未按约投放头条系、快手等渠道(合同约定未落实,且未向原告告知进展)。
2025年3月27日,被告在未明确告知且第一份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第二份合同(服务期2025年7月20日至2026年1月20日),收取21800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擅自提前履行第二份合同160个视频剪辑和十套店铺主图并未告知原告是第二份合同中内容,因为按照原告、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只有第一份合同结束时才启动第二份合同,合同明确第二份合同起始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同时也未明确告知该视频剪辑是第一份合同中短视频内容热推和短视频信息流投放内容还是第二份合约内容;虚构收费项目:以“粉丝量不足无法直播”为由要求原告支付粉丝购买费3000元,又以“提升体验分参加活动”名义收取3500元,但购买后仍未开展直播及大促活动。原告已于2025年7月17日向被告正式提出退款及解除合同要求(证据:聊天记录),理由包括:服务无效果:“根本看不到效果”“给了两次机会仍无改善”;被告自认违约:被告回应“可以的哥”表示可以退款,并劝说“再坚持1个月,那要是说确实不行……”变相承认服务未达约定效果。被告的系列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核心服务未履行:两合同约定的直播带货、大促活动等均未实施;欺诈性收费:虚构粉丝量、体验分等收费项目;合同期限欺诈:擅自混淆两合同服务内容及计费规则(乙方称“按日计费”却未告知服务拆分)。
原告黄X委托山东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项及额外费用共计346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1.71元(以346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7月17日起暂计至2025年8月9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务支出的法律咨询费33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协商确认,被告A公司同意于2025年9月25日前退还原告黄X案涉服务费17000元;
二、如被告A公司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黄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如果被告A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黄X有权就原起诉金额34699元扣除被告A公司已退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