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王X的房产(被继承份额,总价值344446.5元)房产,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各被告房屋折价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X诉称:原告刘X系顾XX的丈夫,被告小X、小X和小Q系顾XX的儿子和女儿。2013年,被继承人王X与原告刘X夫妻共同房产:被区人民政府,原告刘X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置换房产。被继承人王X于2005年去世。现原、被告对该套房产均具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小X、小X和小Q委托山东XX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位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区的房屋归被告小X所有;
二、被告小X同意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被告小X支付房屋折价款5039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被告小Q支付房屋折价款80000元;
三、原告刘X、被告小X、被告小Q于2025年10月31日前协助被告小X办理上述房产产权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产产权相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小X自行承担;
四、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再无任何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323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X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