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4月11日16时19分许,郑某驾驶W公司所有的A车,沿高速下行方向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B车、吕某驾驶的C车、黄某驾驶的D车发生相撞,造成多车受损。经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D车在G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16160 元。事故发生后,G保险公司赔偿D车的车辆损失 71600 元。此前W公司就其A车在T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项目包括机动车损失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责任限额分别为148720元、1000000元。
G保险公司委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纪伟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P保险公司在案涉交强险限额内赔偿G保险公司损失 666 元。2.郑某、W公司赔偿G保险公司损失70934 元。3.T公司对W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P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G保险公司垫付的车损 666 元;二、W公司赔偿G保险公司垫付的车损 70934 元,T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95 元,由P保险公司负担 8 元,W公司、T公司负担 787 元。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