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被告承包了某标段总包工程。2022年3月1日起,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汽车吊。2023年,原被告双方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汽车吊租赁费116625元。为此,原告为开具总价值116625元的发票两张。后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50000元,尚有66625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屡屡推脱。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纪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6625元及利息(以666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T公司于2025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A公司租赁费66625元);
二、若被告T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A公司有权自被告T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6663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T公司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