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实际控制多家经营主体,2023年2月,以其中某公司名义承租某市某区两处楼宇,计划开发酒店式公寓项目。同年2月至12月,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张某组织销售力量,通过网络推广、电话拓客等方式对外宣传人才公寓项目。利用某关联公司,与社会人员同时签署租赁合同、托管经营合同,以租后托管、原价回购、年化15%以上收益、返本付息为吸引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李某负责人员招聘、财务管控与日常经营;王某对接项目实际控制人,统筹销售团队,统计业绩,分配销售佣金。案发后,李某、王某等三名涉案人员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两名涉案人员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孙家铸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为本案从犯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 案涉行为属于正常房屋租赁业务,还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2. 项目装修、房屋租金等经营成本支出,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3. 公司经理李某对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主观明知,能否予以减轻处罚;4. 两名从犯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张某辩解属于正常商业租赁,不存在吸收资金行为;同案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房屋出租,保本付息系业务员私自承诺,经营开支应扣减涉案金额。孙家铸律师针对上述焦点,结合当事人受雇佣参与经营的客观事实,从主观恶性、地位作用及退赃表现等维度,提出了详尽的罪轻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属于以租代售模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装修、房租属于赃款后续处置,不得扣减犯罪数额。项目实际控制人张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公司经理李某、销售负责人王某被认定为从犯,虽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但综合全案不予适用缓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财物依法处置,退缴到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损失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复杂的定性及金额认定难题,孙律师精准切入,围绕案件定性、犯罪金额、量刑情节展开系统性辩护。在无法实现无罪辩护的客观困境下,孙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作为从犯、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庭审辩论,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量刑辩护意见。最终,虽未争取到缓刑结果,但成功为两名从犯实现量刑降档,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
孙家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