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系某公司财务出纳。第一起事实发生于2024年8月,被告人利用经办公司经营贷款的职务便利,将银行发放的235万余元公司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非法侵占单位资金。第二起事实发生于2024年9月,被告人明知前述贷款已经实际发放,却向被害人谎称贷款未获批,欺骗被害人用个人房产抵押借款260万余元,谎称该款项用于给公司刷流水以促成银行放贷。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将其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之前侵占公司的款项,最终导致被害人变卖房屋清偿债务,遭受260万余元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办案机关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二起260万余元事实的定性以及量刑适用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260万余元事实的定性。辩护人认为该笔款项属于民事借款,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害人清楚抵押借款行为,且被告人出具了借条,无非法占有目的,未还款是因为外部银行不再放款及资产被查封等客观原因。然而,法院审理认为,该笔资金属于被害人个人资金,并非公司财物;被告人虚构贷款未发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抵押房产,取得钱款后用于归还个人旧债,案发前没有实际还款能力与有效还款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量刑适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依法不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合计495万余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查封的房产、车辆变价后优先退赔,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针对260万余元款项的定性,孙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出具借条及被害人知情等细节,力主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虽未获法院采纳,但有效厘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量刑阶段,孙律师充分挖掘并论证自首、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成功促使法庭在数罪并罚时予以从轻评价,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孙家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