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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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铸律师代理崔某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发布者:孙家铸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内,与被害人何某甲等人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崔某将何某甲摔倒在地,并用右侧膝盖压住何某甲右侧胸部,导致何某甲右侧第5至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何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崔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崔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成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5〕341号起诉书指控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首先,关于行为定性,崔某在争执中将被害人摔倒并压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关于量刑情节,崔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一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二是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三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公诉机关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孙家铸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重点围绕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建议法庭采纳缓刑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案发后迅速介入,指导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成功取得谅解,为争取缓刑奠定核心基础。其次,精准把握案件定性,确认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的行为构成自首,并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该法定从轻情节。最后,在速裁程序中,孙律师通过高效的客户沟通与专业的法律分析,促成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审中围绕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发表精准辩护意见,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孙家铸律师是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手机号同微信号13911053821,其有着23年党龄,平时注重党的教育和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5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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