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仇某甲与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结伙,在向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就某品牌智能台式洗碗机、某品牌喷墨打印机等产品进行以旧换新过程中,通过故意遮挡摄像头拍照等方式,将仇某甲提供的旧货品从被害单位置换为新品,以此方式诈骗被害单位,被害单位相应换新产品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2025年2月6日,被告人仇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了人民币18万元。某检察院以被告人仇某甲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上。辩护人路某戊提出:首先,指控诈骗事实主要依据同案人指认,需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其次,诈骗数额应扣除被告人购买旧货品的成本,并考虑被害单位获得旧商品的价值;最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要利用系统漏洞行骗,主观恶性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并获谅解,建议适用缓刑。针对上述焦点,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诈骗事实;被告人购买用于以旧换新产品的支出,系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且被害单位得到的旧商品价值无法精确,对犯罪金额认定不产生影响。关于自首情节,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首次供述交代的犯罪数额少于未交代的数额,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成立自首。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仇某甲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仇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5年2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孙律师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采购旧产品的支付凭证与发票,试图证明旧货品具有现实价值以扣减犯罪数额,虽未获法院支持,但充分履行了辩护职责。在策略制定上,孙律师精准把握被告人初犯、偶犯及积极退赔18万元获谅解的情节,提出从轻处罚并争取缓刑的辩护意见。同时,孙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其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孙家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