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昆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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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案胜诉:拒绝“疫情背锅”,成功索赔

发布者:赵昆仑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5-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认定与疫情抗辩的排除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26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24年3月,被告向业主发布公开信,将交房时间先后延期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10月31日。后被告于2024年10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4年10月31日书面通知原告收房。原告认为被告严重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遂委托赵昆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辩称,受2021-2022年新冠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受阻45天,应扣除相应逾期天数;同时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赵昆仑围绕以下核心思路开展代理工作:

明确违约起止时间:依据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4年3月30日前,实际交房通知日为2024年10月31日,逾期天数共计214天,起算点清晰,证据充分。

否定疫情作为免责事由:双方合同签订于疫情发生后,被告对疫情可能带来的影响已有充分预判,仍明确约定交房时间,故不得再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或扣减逾期天数。

坚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超过60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

应对违约金调减风险: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调减违约金,代理律师提前准备同地段租金等市场数据,确保调减幅度合理。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被告逾期交房214天,违约事实清楚;

疫情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日万分之一;

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7075.58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交房纠纷。赵昆仑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合同签订时点的法律意义: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已预判相关风险,法院据此否定被告的不可抗力抗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违约金调减的司法裁量: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但法院仍依法酌情调减,体现了违约金“填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程序应对充分:被告虽未到庭,但代理律师仍全面准备证据、明确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在缺席审理中仍能依法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理论知识储备丰富,实践经验充足。从业期间,处理过有关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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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20********28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