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认定与疫情抗辩的排除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26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24年3月,被告向业主发布公开信,将交房时间先后延期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10月31日。后被告于2024年10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4年10月31日书面通知原告收房。原告认为被告严重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遂委托赵昆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辩称,受2021-2022年新冠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受阻45天,应扣除相应逾期天数;同时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赵昆仑围绕以下核心思路开展代理工作:
明确违约起止时间:依据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4年3月30日前,实际交房通知日为2024年10月31日,逾期天数共计214天,起算点清晰,证据充分。
否定疫情作为免责事由:双方合同签订于疫情发生后,被告对疫情可能带来的影响已有充分预判,仍明确约定交房时间,故不得再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或扣减逾期天数。
坚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超过60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
应对违约金调减风险: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调减违约金,代理律师提前准备同地段租金等市场数据,确保调减幅度合理。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被告逾期交房214天,违约事实清楚;
疫情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日万分之一;
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7075.58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交房纠纷。赵昆仑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合同签订时点的法律意义: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已预判相关风险,法院据此否定被告的不可抗力抗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违约金调减的司法裁量: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但法院仍依法酌情调减,体现了违约金“填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程序应对充分:被告虽未到庭,但代理律师仍全面准备证据、明确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在缺席审理中仍能依法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赵昆仑律师